在吸塑門板行業中,產品的甲醛釋放量一直是業界和消費者較為關心的話題。甲醛是危害人體健康的有害物質,尤其對兒童和老人危害明顯。在吸塑門板生產過程中,甲醛類膠黏劑的使用,使吸塑門板及其制品會釋放一定量的甲醛,而吸塑門板又是裝修中較基本的材料。使用吸塑門板原料生產的木質家具、櫥柜、木地板、木門、木門窗等裝修建材,讓甲醛釋放不可避免。
GB18580-201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中,對E1級、E2級的吸塑門板甲醛釋放量做了規定,這個標準意味著行業的“紅線”,即所有產品的甲醛釋放量必須符合這個標準要求,也是檢測產品甲醛釋放量是否合格的依據。這項標準自2001年頒布實施以來,對規范行業發展、提高產品環保性能、保護消費者健康發揮了很為重要的作用。
近日,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了修訂后的《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GB18580-2017),該標準于2018年5月1日開始實施。在新版標準中,提高了甲醛釋放限量要求,規定甲醛釋放限量值為0.124 mg/m3,限量標志E1,取消了原標準的E2級;并統一甲醛檢測試驗方法為“1m3氣候箱法”。專家表示,修訂后的新標準提升了產品標準要求,進一步改變行業格局。
吸塑門板環保性能仍是行業痛點
我國是吸塑門板和木質地板等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的生產大國和消費大國。根據國家林業局統計數據,2011年以來,我國吸塑門板、木質地板產量居世界,2015年,全國吸塑門板產量為2.87億立方米,規模以上企業的木竹地板產量達4億平方米。甲醛釋放限量是吸塑門板及其制品的重要環保性能指標,是推動產業綠色發展的重要因素。
而目前行業中,吸塑門板及其制品甲醛釋放量很標,仍然是產品不合格的主要因素之一。在2016年12月份,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吸塑門板商品質量抽檢結果。在抽查的310批次商品中,有68批次吸塑門板產品甲醛釋放量項目不合格。有的吸塑門板產品標注甲醛釋放量等級為E2,卻達不到E2的要求,而有的標注為E1,實測值卻只達到E2,甚至很過E2。新京報記者發現,諸多不合格商品沒有標注商標甚至生產廠家,且大多是不知名品牌。2017年,國家質檢總局將吸塑門板列入建材產品打假“質檢利劍”行動中重點“關照”產品目錄,依法嚴查無證生產、不符合標準、以次充好等違法行為。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雖然大多吸塑門板并不直接向消費者個人銷售,但是作為建材原料,通過廠家、裝修公司流入個人家庭中。例如櫥柜、木門窗、木家具等產品生產廠家,大多并不生產板材,而是通過向上游板材生產企業購買生產材料進行再加工。因此,上游吸塑門板產業的產品環保性能,直接影響著消費者家庭環境的安全和健康。
修訂后標準將加快產業轉型升級
修訂后的標準較明顯的變化就是提升了甲醛釋放量限量要求。在目前正在實施的標準中,不同種類吸塑門板對應不同試驗方法,限量值也因此不同,修訂后的標準統一甲醛釋放量限量值為0.124毫克每立方米,限量標志為E1,取消了原來的E2級別。并且,將之前的四種甲醛檢測試驗方法統一為“1m3氣候箱法”。
據專家介紹,新頒布的標準在甲醛釋放量限制和試驗方法上已經和國際標準接軌。其中,甲醛釋放限量值與ISO 16983:2016《木質吸塑門板-刨花板》、ISO 16985:2016《木質吸塑門板-干法纖維板》規定一致,檢測方法采用ISO 12460-1:2007《吸塑門板甲醛釋放量測定 第1部分:1m3氣候箱法》。
據專家介紹,明年5月1日以后,只要在國內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必須符合新標準要求。在此之前是企業和質檢機構應對新標準實施的準備時間,企業應盡快銷售現在生產的庫存產品、改造現有生產線和生產技術、購置1m3氣候箱法檢測用設備,保證生產達到新標準要求的產品。
修改內容
修改甲醛限量值,統一試驗方法
在目前實施的標準中,因為試驗方法不同,有多個甲醛限量值,規定了E1和E2兩種標志,相對而言,E2要求較低。在修訂后的新標準中,修改了甲醛釋放限量值,統一為0.124毫克每立方米(mg/m3),限量標志為E1。
全國吸塑門板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長段新芳介紹:“目前雖然無法統計市場上不符合修訂后新標準的產品量,但是可以肯定這部分產品還是很有市場的。吸塑門板的甲醛釋放主要來自膠黏劑,新標準提升了甲醛釋放限量值,將督促企業研發新型環保膠黏劑的應用,提升和改進生產工藝、生產技術,將有利于提高環境質量,保護消費者健康。”
在目前實施的標準中,試驗方法眾多。在修訂后的標準中,甲醛檢測試驗方法僅為“1m3氣候箱法”,取消了干燥器法、穿孔萃取法的甲醛釋放限量值。
段新芳介紹:“在目前實施的標準中,氣候箱法測定結果較為精確,也是仲裁時使用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測定時間也比較長。新標準提供了氣體分析法、干燥器法和穿孔萃取法作為企業內部生產控制檢測方法,鼓勵企業建立這三種方法與1m3氣候箱法之間的相關性,便于企業做好產品質量控制。”